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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入“双循环”新发展格局,航空港实验区将迎新机遇

来源:河南日报、大河财立方 时间:2020-11-25 10:20

11月24日,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,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(草案)》)提请二审。《条例(草案)》新增了不少规定:授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(以下简称“实验区”)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,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……

【修改1】突出实验区发展定位,融入“双循环”新发展格局

“《条例(草案)》第三条规定了实验区的发展理念、原则等内容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该条应当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实验区发展定位和融入‘双循环’新发展格局等内容。”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勤说,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,将第三条修改为: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,遵循区域统筹、整体规划、协调推进、政府主导、市场运作的原则,积极融入“双循环”新发展格局,实现经济、社会、环境的高质量发展。

【修改2】创新管理体制,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

张学勤表示,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为了实现实验区更高层次的发展,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,创新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。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,有单位提出,实验区的发展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,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。

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,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, 借鉴深圳、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,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,在《条例(草案)》中增加一条内容:探索体制机制创新,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。

【修改3】机场规划、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、相统一

《条例(草案)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“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”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内容。

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,增加了有关市、县(区)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和机场规划、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、相统一的内容。

【修改4】加大投入力度,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

想要搞好发展,离不开资金、政策支持!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条例应当体现先行先试,采取更具体、更有操作性的措施,对实验区的发展予以资金、政策支持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,在征求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的基础上,将《条例(草案)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省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,支持试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。”

【背景】管理体制不顺畅?我省通过立法为实验区发展“护航”

为何要为实验区专门立法?

据了解,实验区是全国第一个以航空港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实验区,自2013年3月7日获批以来,在枢纽建设、产业培育、城市塑造、开放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。

不过,随着实验区开发建设的不断深入,由于缺乏法治支撑,实验区管理体制不顺畅、法律地位不明确、权力责任不清晰、先行先试无依据、改革创新缺空间等问题逐步显现。因此,通过制定条例,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,用法治手段“护航”实验区发展,很有必要。

立法进程如何?

张学勤表示,今年9月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《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。常委会人组成人员认为,为了进一步推动实验区的高质量发展,建设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,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。同时,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。

一审后,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郑州市人大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,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,广泛征求了意见,并对《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。

10月28日,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,对《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审议。11月13日,法制委员会将《条例(草案)》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