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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在法前 纪严于法

来源:兴港投资 时间:2019-09-06 09:03

8月27日下午,集团公司召开以案促改工作会议,会议要求,要坚持“纪在法前,纪比法严”,要时刻铭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时刻提防破窗效应。“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”的内涵是什么?我们应该如何理解“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”?
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、坚持纪严于法的重要要求。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,坚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“四种形态”减少腐败存量,把监督挺在前面,科学精准遏制腐败增量。

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,是由党规党纪约束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。

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,而党规党纪的约束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。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明确规定,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,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,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,但是党员不是普通的公民,是先锋和模范的代名词。对于先锋和模范,理所应当的有着更高的要求,要求共产党员要比普通公民拥有更高的思想政治觉悟。正所谓,“正其身者,方能正人”。基于此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决定》旗帜鲜明地指出:“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。”目的就是把党规党纪笼子的眼儿编得更小、标准更严,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。

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,是由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决定的。

法律是最低底线的道德,是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的行为准则,调整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;而党规党纪则不同,其试用范围则主要集中于党内,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思想和行动的规范,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的具体遵循。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公民权利,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禁止性的义务规范,而且针对于很多层面,国家法律并不会有强制性规定,但是作为约束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利剑,党规党纪则有着强制性的规定。比如,一般公民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,只要没有违法,法律就无法予以处罚。但如果党员干部生活奢靡、贪图享乐,造成不良影响的,就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这是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。

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,是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。

现代管理学上有个“破窗效应”。意思是如果一所房子的一扇窗户破了而没有及时修补,那么用不了多久,其他窗户也会被打破。久而久之,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,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环境中,破坏行为就会滋生、猖獗。“破窗效应”用以说明,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,会诱使人们仿效,甚至变本加厉。比如在企业中,看到有人公车私用、公款吃喝,占公家便宜就成为价值取向;看到有靠山的人往往会得到提携于是“热衷于经营圈子搞团团伙伙”成为时尚;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看到人家送礼得到提拔便效仿为之于是送礼成风。这些行为法律不予处罚,但这些现象如同“破窗”一样如不及时制止就有可能使不良行为迅速扩大乃至形成风气,此时要改为时已晚。要制止不良风气,营造风清气正、公平和谐的事业发展环境,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,坚持“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”。

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,是严管就是厚爱的体现。

无数案例表明,“破法”始于“破纪”,从“好同志”到“阶下囚”,往往都是从不起眼的“小问题”“小便宜”开始,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,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,从破纪到破法,小错终成大祸。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,纪律的起点标准是最高的,只有远离纪律红线,才能守住法律底线。避免“好同志”断崖式下沉,把纪律挺在前面,在出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时主动出击,“咬咬耳朵、扯扯袖子”,堵塞“小问题”酿成“大祸害”的漏洞,阻断腐败渐生发展的轨迹。由此可见,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,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,这是对干部最大的爱护。

对于每个党员干部来说,都要接受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的双重约束。所以,必须牢固树立“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”的意识,让“纪在法前,纪严于法”成为一个常识、一种共识。具体来说,每个党员干部都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纪、遵守国法,恪守党员本分,不干出格事,不讲出格话,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。(作者:纪检监察审计部 卢佳)